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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4年没有加班费,我从2008年10月份起晚上加班一直没有加班费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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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3951
楼主 2014-6-23 11:50:28 | 回复
我从2008年10月份起晚上加班一直没有加班费,但又强制加班,领导说加班费计算在工资系数中,但那点系数值都没有我的加班费多,我现在想告公司请问现在该怎么处理,怎么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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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16628
2014-6-23 14:19:12 | 回复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该律师为人认真负责,工作细致,法律理论扎实,经验丰富,在当事人中有良好声誉。 ...
积分:13783
2016-11-17 9:34:42 | 回复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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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13783
2016-11-25 15:35:15 | 回复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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