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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01年至今在一个单位工作,公司在05年开始给我缴纳社保,今年我要求公司补交02-04年的社保,公司提出能否以我个人名义缴纳,公司来出钱。请问:1.以个人名义可以补交02-04年的社保吗?如果可以,以公司名义和个人名义补交这部分保险,退休后的待遇有何不同。2、04年初公司提出给我交保险,因为需要回老家办什么证,这事就耽误了(05年保障局对这个证没要求了),如果公司现在补交当时保险,滞纳金需要我本人承担部分吗?非常感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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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43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是由公司承担的,也只能由公司补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