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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方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临汾中科龙康关于货运代理合同一案于2010年4月13日在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起诉方临汾方兴达物流公司当庭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一,中科龙康公司与平遥收货方于2008年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内容为:付款方式:无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为款到发货,无任何其他相关规定。二,平遥收货方于2009年7月23日通过邮政储蓄汇给中康汇款单一份。三,中康在尧都区法院起诉方兴达物流前,物流公司与平遥收货方的电话通话录音。主要内容:“平遥方一再强调款已付中康,自己按照合同规定先付款后发货,故不能一单货付两次款”。四,三百件辣椒酱与2009年7月23日运到平遥后,平遥方出具的收条一张。内容为:到今收辣椒酱300件。五,方兴达物流运单一试4联,一联作为在临汾装货后交与发货方的凭证,其余三联在货到平遥后,收货方签字,收货方留一联,另外两联作为物流公司存根。现在除了中科一联外,其余三联平遥收货方在提货人处签字,并写有“货款已付临汾中科龙康”。六,在2009年7月23日随货中科龙康带给平遥接货方一张《销货清单》,清单内容为:各种规格辣椒酱合计300件,付款时间:2009年7月23日。付款方式:现金。清单右上角盖有结算方形章一枚。如果平遥在货没到之前还没付货款,中科龙康为什么要在清单上表明以上内容,起码付款方式应为:代收。右上角为盖有“未结”的章子。作为中科据其总经理自称其公司非常正规,如果还没有收到款,一般是不会犯这样低级错误的吧。七,平遥收货方因家中有事不能到庭作证,写有证词一份内容为“因家中有事故不能出庭作证,我与中科龙康无任何经济差错,特此证明,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证据如此充分和详细的前提下,今天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的部分法官还在庭上一再强调,“称以上证据只能说明中康与平遥的经济关系,和物流公司与中康签的运输合同无关,物流公司既然在合同中注明代收货款,就必须履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明确说明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欺诈方是可以不负责的,这一条也同时说明合同的订立和责任是有前提的。绝没说只要签了合同就必须履行,必须负责。方兴达物流不希望在尧都区人民法院因原告是前任临汾市副市长,连判决书都让人看不懂的一幕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演,方兴达物流决心把此官司打到底,无论付出多大代价,起码我相信中国是绝对有说理的地方,况且刘世全也只是曾经在临汾当过副市长。方兴达物流想通过此种方式引起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对此案的关注,来还临汾司法界一片干净的蓝天。方兴达物流法定代表人:祁磊。1393574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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