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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3-12-17 14:42:14 | 回复
我09年5月在一个小公司里上班,8月份签订就业合同,合同规定:工资3000,但每月只发2700元,另外每月300在合同期结束后作为奖励一次性发放,(工资是税前,个人所得税是按照3000元交的),我现在合同期未满,但不想做这份工作了。这公司每月扣除的300元但现在也有五六千了,我能要回这笔钱吗?另:合同上规定公司自合同期开始(8月)给我们缴纳保险,但实际公司2010年1月份才给我们缴纳保险,这个保险的费用我也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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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律师 025-86309110 积分:432 | 2013-12-17 20:16:48 | 回复 可以要回工资,公司没有权利克扣你的工资作为奖励发放,奖励是奖励,工资是工资不能混同。至于保险费用你可以选择要回,还可以要求公司补交那几个月的保险,若公司消极履行,可以去劳动仲裁反映情况。 |
德本律师 认证律师 025-84110110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公司应该支付你的工资,可以先与单位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