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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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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离婚,当时4岁的儿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孩子在我提出离婚前就被男方强行抢走了。无论是在判决前还是在判决后,男方都不让我见孩子。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男方竟然从单位辞职,与孩子去向不明,法院至今无法执行。我是母亲,已经有三年未见自己的亲生骨肉,孩子在哪里也不知道,一千多个日日夜夜,我每时每刻都在思念自己的孩子。我非常痛苦伤心,这给我的心灵造成极大的;难以弥补的伤害,使我的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请问:我3年没见过儿子,儿子在哪里我都不知道,天天忍受着生离的精神折磨,我该运用那条法律来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呢?我是否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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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432 | ![]() 这个精神损害很难得到补偿,另外首先您需要找到的是您的前夫,不然您的主张都没法主张。 |
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牵扯到分配的情况很多,可能因为继承可能因为离婚,继承又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按遗嘱处理,法定继承按法定顺序继承,注意的是男女平等。至于离婚引发的房产分配,要看房屋的取得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是否 ·>您好,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 ·首先三轮车司机作为死者,应该得到赔偿。同时其作为事故责任人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其已经死亡,所以,他的继承人只有义务在他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如果公安立案了,你需要等刑事部分完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你不能要求他的妻子共同偿还,只能要求在共同财产中他的那部分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