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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入职,临时工不是正式工人,04年单位申请破产(湖北钢丝厂国企),原单位从96年1月开始给买社保,一直交到04年6月底,从那以后我个人再也没有缴纳过社保。我手上有公司发的《关于发放经济补偿及有关费用的通知》,最后一条是本通知将作为个人续交社保的依据之一,我今年47岁,请问如果想继续续交社保该如何交?我到社保局询问,回答是转到个人账户,然后按照现在的工资基数缴纳满十五年即可。那我是不是可以等到我54岁时再按当时的基数续交到我60岁,后一种方式续交,等我60岁领用社保时可以拿得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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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如果已经按照辞职处理过了,现在本人要求补偿,可以支付12个月本人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办社保金等手续。 ·第一,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支付工资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50%到100%的补偿金 第三,要求补签书面合同,并要求支付从工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