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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合理吗?求解释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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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5-5-2 13:30:58 | 回复
一大货车与一小车相刮擦,造成小车人员伤亡重大事故,现场没目击证人,遗留下的地下刮痕系小车被拖住落地时产生的在黄线外,交警认为是小车压线行驶(没考虑小车被大车勾住到落地的时速差)。大货车系私自改装的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在禁止大货车通行的道路上。责任认定上为同等责任,合理吗?跪求合理解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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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493
2015-5-4 7:52:12 | 回复
对责任不服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大队申请复议。(来自手机)
通过长期以来理论钻研和实践,在企业设立、投资并购、尽职调查、建筑工程、疑难合同等...
 认证律师
025-86309110
积分:16628
2015-5-5 16:44:18 | 回复
根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现行《道交法》已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事故认定书”)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章或者其他主管过错等。 公安局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道交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服申请复核),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 因此后受害人或者一些不经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比例一般认为就是损害赔偿的划分比例,因此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中,依此为依据,少算本来应该可以多得的赔偿,这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该律师为人认真负责,工作细致,法律理论扎实,经验丰富,在当事人中有良好声誉。 ...
德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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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不包括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
·你好,一般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工资、营养费以及家属因此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食宿等合理的费用,如果造成伤残的还要根据工伤的等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因为你父亲现在病情还不稳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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