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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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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者与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租房押金1300元“备注:租房终止,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租赁合同“双方责任及义务”中有一条这样规定:“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承租者刚好住满9个月,因家中原因,打算搬走,他提前一个多月通知了我(但他打算搬走的时候刚好是腊月二十七,那个时候房子也不好转租出去)。请问这种情况,承租者是否构成违约?我是否可以向他索要违约金,或直接从押金中扣除?若要收违约金,那么收取多少合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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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10666 | ![]() 可以,违约金不超过30% |
![]() ![]() 积分:16628 | ![]() 租期已满,也按照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未构成违约 |
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看房屋登记的性质 · 孩子若是不满两岁,法院判给女方的几率比较大,至于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你只能要求男方对你们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