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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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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年前,A与B人结婚,B与他人同居,A一直独居,但B经常以夫妻名义向A向生活费,A向来都给,但不多。就这样,两人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三十多年后,A因病住院,A单位与B本人联系不上,通知A的弟弟,B在A住院期间一直未出现。因抢救无效,A死亡,A的弟弟为其办理后事。后B却赶到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并以婚姻关系为名将A的弟弟告上法庭。但三十多年来,B与A的其它家人一直无来往,A的家人也不承认B的存在,因为她对A的老人谩骂、殴打,后B与他人同居,一直未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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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432 | ![]() A与B并没有离婚,就代表夫妻关系存续。一方存在另外的事实婚姻构成重婚。 |
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可以起诉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