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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里写的是岗位是文员,从事文员工作,工资是岗位制。我一直做采购,每月工资3500。劳动合同中其他约定有这一条,公司可以单方面根据需要调整员工岗位,薪随岗变。
1月9日公司强行下达调岗令要我1月11日到产线做调试工,工资是按计件算的,底薪1700+计件(不加班的话每月拿2500左右,加班多能到3、4千,不过我家庭原因不能经常加班)。我不同意,调岗令我没签字,然后我找部门领导协商,答应赔偿我1个半月公司协商离职,离职申请我写了并签字了,我们部门领导也签字了。
但到1月13日的时候,说总公司领导不同意,驳回协议,就把我离职申请和协议什么的都扔了,并又给我开了张调令,要求我1月14日去产线做调试工。我在1月13日申请了劳动调解,1月18日的时候调解结果出来,公司只同意给我换到仓库文员岗位,工资变成2300,我肯定不同意。
现公司又下了个调令,要求我1月19日去仓库文员岗位,若不去将根据《员工手册》进行相应处理。
我手上现在有3张调令,且3张调令原因都写了:“因工作需要"。前2张是调到产线做调试员(就是所谓操作工),最后一张是调到库房做库房文员。
我看了下,现在对我不利的因素有如下几点:
1:合同上备注了公司可以单方面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薪随岗变。
2:员工手册上有: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旷工,员工手册上是这么写的:
1: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者。
2: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4:上下班未打卡,且没有任何说明者。
5,伪造证明或涂改假条骗取假期者。
另说明连续3天旷工就可以直接开除。
我现在要求恢复我原来的岗位和薪资,不过这点貌似不可能,至少要给我原来薪资,或者干脆协议离职,赔偿我对应钱。
请问,我是在他主动开除我后申请劳动仲裁呢,还是在开除我之前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哪种对我有利?
还有就我那些不利因素,会不会导致我仲裁失败?
还有,这段期间,我去哪上班?需要保留哪些证据?他若以旷工处置我,若我天天去原岗位正常上班属于旷工吗?
他若以不服从领导安排处理我,请问这种不合理的调岗要求,合法吗?我必须服从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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