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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抗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是从一审的被告成了现在的原告。5月6号就开庭了,检察院的一位主任也会出席。到了开庭这天早上当我来到法院准备开庭时。审庭长却对我:“说被告昨天到我这写了申请书,说不服市检察院的文字鉴定,要求到省检察院重新鉴定”检察院的主任体听了对审庭长说:“虽然这是抗诉案件,可程序还是按一审的程序来走的。举证是有期限的难道你们没人告诉他吗?”审庭长说:“这是抗诉案子,他有权提出重新做文字鉴定。”他(她)两说着说着。审庭长对我说:“今天开不了庭,我和主任还有话讲。你们先回家等传话。”我想问,抗诉案件和一审的程序不一样吗。?被告在举证期限后是否有重新举证的权利。这符合法律程序吗。?我还想问:一见案件经法院判决后,经过了6年多时间。原告没向被告来索要赔款。法院也没来执行。请问。法院还有权去为被告执行吗?原告还有权向被告索要赔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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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432 | ![]() 抗诉案件如是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就按一审程序办理。被告有特殊情况经法院允许可以补充证据。还是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