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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4-1-11 18:16:57 | 回复
您们好!我的兄长上世纪73年在农业信用社镇营业所工作,干部。当年六月镇政府为招待上级领导,政府秘书招集我兄长等几人去水库捉鱼。不料水库潜水泵漏电,我兄长因漏电溺水身亡。事故后,镇政府、营业所、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谎报个人洗澡溺水死亡。对亡者父母(现已故)及女儿(过继)未给予任何生活上的补偿,只安排了其妻“顶替”了工作。去年亡者同事退休后才告诉了我们事实真相。我想烦请律师我们如果维权适应哪些法律条款?现在还是当时的法律?因公而亡名誉上享受什么待遇?大概应主张多少经济权力?谢谢!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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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律师 025-86309110 积分:432 | 2014-1-12 13:34:45 | 回复 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