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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南大学教授因停车猝死纠纷案开庭
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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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25
楼主 2013-11-1 10:43:57 | 回复

2013年10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东南大学教授停车纠纷猝死案。
2011年9月30日晚上,南京东南大学教授、博导陈志明因为停车与都某产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派出所接受处理时,陈志明突然昏迷,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去世。

一审中,三方逻辑:
●家属认同――故意伤害罪――最高判死刑,受害人家属同时提出536余万索赔
●检方认同――过失伤害罪――最高判7年刑
●辩方认为――整件事是个意外――应当无罪释放

一审判决:
被告都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两万余元。

对于南京玄武法院的一审判决,陈志明的妻子觉得量刑过轻,而被告都某则认为自己无罪。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死者妻子上诉:怀疑视频的真实性

陈志明的妻子邵女士坚持认为,都某是故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而并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另外,邵女士认为,公诉人一审时播放的三段录像当中,没有出处和录像时间记录,有PS的可能,不能证明真实性。“此外应该有五段录像,家属只看到三段,还是剪辑过的,网上倒出现了一段我从没见过的录像”,对于视频的真实性她一再表示自己的质疑。

她请求法庭撤销玄武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民事赔偿部分,要求改判直接收入损失536余万元。“至少得两百万吧,起码得按国家标准来赔偿。”邵女士称。

被告上诉:应该被宣告无罪

都某作为被告一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也不接受。据南京律师110:84110110的刑事律师介绍,辩护人认为,这本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却被“夸大”到刑事高度,而本该无罪的都某却被定罪量刑,实在是“冤”。他称,当时都某的反击行为轻微,不会必然引发陈志明死亡,而且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陈志明身体表现正常,而且还自己开车到派出所。“是因为自身潜在疾病,突发心脏病而猝死”,周律师称都某的行为最多只能算是陈志明心脏病发作的诱因。这个诱因在他看来,所占原因力比例不会超过10%,法院在判决时也应当按“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量刑。

对于法医鉴定 双方均提出质疑

昨天在庭审中,双方分歧巨大,但都不认可陈志明尸体的法医鉴定书。死者家属邵女士认为,认定都某罪名的依据,是法医的鉴定书:诱发陈志明心脏骤停的原因是“情绪激动”,但法医又当庭陈述尸体解剖中是无法用肉眼和借助仪器发现尸体上的“情绪激动”。

而辩护律师则认为,鉴定人曾解释外伤、皮下出血的应激反应会造成微血管收缩、血液循环增加,从而加重心脏负荷,但鉴定人不能说明这种应激反应,增加了陈志明具体多少的心脏负荷,这种负荷又是如何促发心脏停搏的,他认为这份鉴定报告“牵强附会”。

由于案情复杂,开庭半小时左右,法官即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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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律师
025-86309110
积分:14
2013-11-7 9:12:49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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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系多家知名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尤擅处理关涉公...
 认证律师
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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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1 14:54:50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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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律师为人认真负责,工作细致,法律理论扎实,经验丰富,在当事人中有良好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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