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热线:13951899110
首页
律师所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
合同范本
法律文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正文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摘犯罪类型犯罪状态刑辩指南罪名分析刑事诉讼管辖知识强制执行司法鉴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联系我们
电话:025-
手机: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20楼

拘留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机关(一般仅限于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最长为15日。因这种拘留主要针对违反治 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一般违法者,所以也被称为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在学术上又称为人身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该决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并执 行,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权。此外,对犯罪行为定罪,也可以只以非刑罚方法进行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 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刑事拘留也 应依法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另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 限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 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最长不得超过15日。司法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因此,三种类型的拘留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目的和期限等方面均不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其依法办事是有益的。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bh.nj64.com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Copyright @2008-201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