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热线:13951899110
首页
律师所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
合同范本
法律文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正文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摘犯罪类型犯罪状态刑辩指南罪名分析刑事诉讼管辖知识强制执行司法鉴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联系我们
电话:025-
手机: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20楼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都是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的。犯罪嫌疑人被送来做鉴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案前有精神病史,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作案者家属的申请将其送来;二是办案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这个人不正常,如无作案动机,审讯中言不对题等,而将其送来做鉴定。委托鉴定申请书中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 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实践中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 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继续浏览文章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bh.nj64.com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Copyright @2008-201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