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
再审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案件
再审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可知,当被征收人的
再审申请符合这些情形时,
法院应当
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
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如果最高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出现上述情形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
法院再审。
二、申请
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
再审的,应当提交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
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
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
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2、人民
法院应当自
再审申请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审查
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
再审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将其列为
再审申请人,对其
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一方
再审申请人主张的
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
再审。各方
再审申请人主张的
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再审申请。
4、审查
再审申请期间,
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
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
法院不予允许。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诉讼权利或者
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如果不知道的,则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内可以到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到人民
法院起诉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起诉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
起诉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