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
 合同法  知识产权  公司法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  拆迁  劳动  医疗  交通  金融保险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诽谤罪

www.nj64.com  南京律师网  [ ]

摘要:一、概念及其构成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 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 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诽谤罪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我老公刘xx被关在山东维坊看守所,一年多了,他从来不给我联系
·十个半月的孩子还在母乳期,父母要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你律师所具体地址在哪儿?
·头上缝了八针,肋骨断了四根对方肇事逃逸能陪多少钱。
·拖欠工资,不合法,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俺着是刑事案件一审开过了,定的涉恶太冤枉了,想咨询一下朱律师
·我妻子的户口是省外的,现在想迁过来我这边,可以不
·律师您好!我们有对方的银行转账卡号,能不能请您帮忙查询身份证
·想让你帮我看一下合同
·邻居楼上长期噪声扰民,他家装修时沐浴家居不知出了什么问只要洗澡开水的水笼头的声音特大他家又习
·是否构成诈骗,您好!A联系了两个要办理正规重点大学入学的两个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
·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或者后果啊?
·横山桥的一个朋友欠我八万元钱,一直不还,有欠条我联系不到他,
·几个月前,挖断国防光缆,现在人被送进看守所,可能指向故意破坏。已经移交检察院。该怎么办
·没签合同属于什么工种?担心工资不发齐全
·今起领取退休人员丧葬费需要什么证明,有什么新规定?

■ 相关内容
·重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


·强迫职工劳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概念与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净身出户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净身出户就是离婚后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这样的协议一般在婚前就已经签订,表面看来是对爱情和权益的双重保障,出轨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则得到金钱作为补偿。    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处理?
      1、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以申请复核。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

·保证期间的种类
      保证期间按形成方式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按保证的性质又可分为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即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

·土地划拨有别于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要为此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

·企业法人资格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字第××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职务)×××(姓名),注册资金××元,法人住所在××××××,其经营范围是......

·写借条十忌
          一忌空白过失。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二忌大、小写不清。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

·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几类婚姻为无效婚姻,这样的婚姻在法律上没有得到确认,当然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了。造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很多,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

·诉前原告可请求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专利侵权请求,经审查,符合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相关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诉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裁定,并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在规定的四十八小时内......

·假释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律师团队
南京诽谤罪 律师
  • 南京诽谤罪 律师诽谤罪
  • 南京诽谤罪 律师诽谤罪
  • 南京诽谤罪 律师诽谤罪
  • 南京诽谤罪 律师诽谤罪
诽谤罪
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