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级别
管辖专属
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级别
管辖专属
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
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
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
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
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
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
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专属
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
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
遗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二、
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
管辖
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
法院有
管辖权,但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
其实,日常生活中在签协议的时候,也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
管辖权问题的,但双方约定的
管辖权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制度中关于专属
管辖和级别
管辖的规定,像房屋买卖纠纷,就只能选择房子所在地的
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