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不予
执行的理由有哪些根据我国《
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仲裁裁决不予
执行的法定条件有六种。《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
执行对依法设立的
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
执行。受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
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
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
执行:(一)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订有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
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
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
仲裁员在
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
法院认定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
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
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
仲裁协议重新申请
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二、哪些情况裁决会被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裁定终结
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
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
遗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
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
法院接到当事人的
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
仲裁裁决予以
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
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
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
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不予
执行该
仲裁裁决;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