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保全与移送
管辖有关系吗?财产
保全与移送
管辖一般是没有关系的,因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或
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
法院管辖,原受理案件
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受移送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
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二、移送
管辖案件中对移送
法院财产施的处理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
管辖案件中原
法院采取的财产
保全措施进行 处理:一种是移送
法院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
保全,受移送
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
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
法院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
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
保全手续。 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
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
法院和受移送
法院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
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
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
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
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
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
保全法院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保财产
保全与移送
管辖一般是没有关系的,因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或
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
法院管辖,原受理案件
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受移送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
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一、财产
保全与移送
管辖有关系吗?财产
保全与移送
管辖一般是没有关系的,因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或
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
法院管辖,原受理案件
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受移送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
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二、移送
管辖案件中对移送
法院财产施的处理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
管辖案件中原
法院采取的财产
保全措施进行 处理:一种是移送
法院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
保全,受移送
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
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
法院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
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
保全手续。 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
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
法院和受移送
法院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
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
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
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
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
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
保全法院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
保全人的利益。三、解决移送
管辖案件中解除财产
保全问题的建议针对移送
管辖案件审理中受移送
法院解除移送
法院财产
保全措施的难题,笔者认为,移送
法院向有
管辖权的
法院移送案件时,对已经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案件,应当制作解除财 产
保全裁定书,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受移送
法院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受移送
法院在立案受理移送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采取
保全措施的,制作财产
保全裁定书,在依据移送
法院解除财产
保全裁定、移送函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的同时,由其对该财产重新采取
保全措施。 根据民诉适用意见第 32 条"诉前财产
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申请。 在人民
法院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后,申请人
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
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 但最高院还有个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
法院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后,申请人
起诉的,应当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
法院对该案有
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
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
管辖权的受诉人民
法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很多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我们进行诉讼的时候,对于自己的财产也要有所考虑。若是在
法院移交
管辖权的同时,有不可抗力的发生会对财产造成危害,是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对财产进行
保全的。针对移送
管辖案件审理中受移送
法院解除移送
法院财产
保全措施的难题,笔者认为,移送
法院向有
管辖权的
法院移送案件时,对已经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案件,应当制作解除财 产
保全裁定书,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受移送
法院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受移送
法院在立案受理移送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采取
保全措施的,制作财产
保全裁定书,在依据移送
法院解除财产
保全裁定、移送函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的同时,由其对该财产重新采取
保全措施。 根据民诉适用意见第 32 条"诉前财产
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申请。 在人民
法院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后,申请人
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
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 但最高院还有个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
法院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后,申请人
起诉的,应当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
法院对该案有
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
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
管辖权的受诉人民
法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很多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我们进行诉讼的时候,对于自己的财产也要有所考虑。若是在
法院移交
管辖权的同时,有不可抗力的发生会对财产造成危害,是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对财产进行
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