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合同法  知识产权  公司法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  拆迁  劳动  医疗  交通  金融保险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首页 > 劳动人事 > 竟业禁止>>“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www.nj64.com  南京律师网  [ ]

摘要:问题一:什么是竞业禁止?回答: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

   问题一:什么是竞业禁止?
    回答: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两种情况:
    法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业”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另外,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还规定了副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约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对于在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予以确立。但是,对于离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则是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产生竞业禁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途径。
    问题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所有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回答: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宪法赋予竞业义务承担者(特别是离职人员)的劳动权和择业自主权。 因此,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不宜过宽,否则可能会影响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具有可保护利益。只有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商业秘密、商誉、经营效益、业务关系等,才是竞业禁止的动因。一般情况下,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对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所以,用人单位应当避免不论劳动者从事岗位、文化程度及其是否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一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现象。
    问题三、竞业禁止协议如何限制劳动者竞业禁止的范围?
    回答:竞业禁止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该范围一般指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及行业,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竞业禁止协议不应禁止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选择职业,更无权禁止劳动者在离职后,使用处于公共领域的技术信息从事工作。否则,一旦对雇员离职后的行为过分限制,就会造成人才流动和就业机会的减少,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样的协议显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禁止限制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竞业禁止协议就会被认定无效。
    问题四、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必须约定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回答:由于竞业禁止协议是以牺牲雇员的部分生存权和择业自由权为代价的一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调整方式,劳动者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专业或所熟练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降低;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可能现实地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从公平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由于不能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这也成为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之一。
    对于劳动者应得的合理补偿的数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公司属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内的企业,则应适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44条的规定,即:“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劳动者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如公司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企业,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另外,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问题五、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可以约定多少?
    回答:根据我国涉及竞业禁止的相关规章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与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劳动者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补偿。”
    有观点认为,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更新节奏加快,高新技术领域一年就会产生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因此,竞业禁止限制期限不宜过长。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国外已经出现判定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的判例。
    问题六、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回答:对于竞业禁止这种不作为义务,违反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归入权。其中,归入权只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主体才能够行使,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享有归入权,即可请求将义务人的违法所得归入公司所有,其他竞业禁止权利人均不享有归入权。
    劳动者一旦构成竞业禁止违约,劳动者应当受合同约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明显不合理,而且使得劳动者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法院可以判决予以调整,即根据公平原则适当降低劳动者应承当的数额,但这只是少数特例。
    问题七、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离职之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区分三种情况:(一)劳动者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用人单位如果不知道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承担竞业禁止责任。(二)新用人单位若应知或明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有竞业禁止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有关竞业禁止的连带责任。(三)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这种情况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

“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给店里送货,把车弄丢了,有责任吗
·石律师,请问一下看守期间是否可以回家探望?
·我在***保险买了保险交了一的钱不想交了,交了4700元,能退多少钱
·再婚人士生完第二胎是否要结扎
·孩子被他人打伤,对方被法院判决5年,但没有赔偿,怎么办?
·你好。我想咨询离婚案
·注册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
·该户主,我父亲去世了现在我想把户主改成母亲的名字能改嘛?都需要什么
·你好我想请教一下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还有需要多少费用
·南方出轨,女方找人把男方打了 在看守所关了两个月
·关于个体营业执照,我们店
·工伤陪偿,我亲戚在上班时被烧伤现在没有去监定等级
·你好,二次起诉离婚要等半才可以开庭吗
·我本人鱼龙镇的,十几和老公不在一起了老人,娃娃都不管,我一人管,现在老人去世sa
·二次拆迁是怎样补偿,您好
·我介绍的司机把亲戚家的车偷开跑了,我负责任吗。

■ 相关内容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禁止,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因而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


·竞业禁止条款
      一、限制范围条款。包括时间、地域、限制领域等。限制领域,如从事某种技术、产品、经营、服务等的企业或工作岗位。地域是指在约定的地域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时间是指离职后多少年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关于限制领域的具体内容可以结合本行业或本企业的特点,另外制......


·我国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竟业禁止的立法散见于《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文件中。《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劳动合同终止之手续办理
          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需要与别人交接工作,并将自己的工资与财务部结算清楚。在用人单位的协助下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错误逮捕的认定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

·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确认书的效力
      李小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确认书》,协议约定乙方将此房屋以120万的价格卖给甲方,首付48万,剩余钱款用银行贷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5000元。签订协议时给付定金20000元,首付费用于4月3日钱支付。违约责任约定:如果因甲方原因未能全面及时履行合同或者使合同......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有何作用?
      法院审判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事实情节并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鹿战将全面展开。此时公诉人(......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其中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遗嘱订立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实体内容具有因果关系;二是通过法院的一并审理能够对两个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确定的判决。照此理解,一切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均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    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    裁判要......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是对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定性的决定性问题。    根据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20......

·什么是砍头息?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这种做法将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一定程......

·未取得所有权的离婚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且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可以就该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但是,是否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

 律师团队
南京“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律师
  • 南京“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律师“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 南京“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律师“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 南京“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律师“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 南京“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律师“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