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管辖权移送能提出异议吗?
管辖权移送能提出异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
行政处罚的
管辖权。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管辖。
《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
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
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
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
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
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
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
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
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
法院的
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判决后的
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
法院的上级人民
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
法院指令
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或者
再审。实践中,无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
管辖,由受理案件的
法院继续审理。
任何
法院只能审核自己
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故此若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后,是有可能会接受到
管辖权异议的请求的,一般来说,
法院在接受到此类请求之后,会认真审核该案件,一旦确定案件可以进行
管辖权的移交,此时会按照流程移交案件的全部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