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可移送
管辖吗?不可以移送
管辖,只能由上级人民
法院进行指定
管辖。提起
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
法院和上级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
再审。但是第二审人民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
法院指令
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或者
再审。移送
管辖是指某一人民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
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移送
管辖指的是什么?移送
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
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
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
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
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
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
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三、移送
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一)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
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
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
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
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
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
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
法院的
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一般来说,人民
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都会审查本院对该案件是否有
管辖权,如果没有
管辖权的,一般都不会受理,但是如果是在受理之后发现对案件没有
管辖权的,此时已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就可以将案件的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
法院或者是向上级人民
法院请求指定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