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逃债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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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逃债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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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企业以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

  第一、企业以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公司应当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债权人遇到企业改制时,企业以其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新公司拒绝承担原企业债务的,债权人应以原企业和新公司为共同被告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改造后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现代企业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投入到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是原国有企业的延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继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所以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前企业的债务应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三、借企业改制之机,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悬空债务”,债权人的应对措施
  企业在改制前或改制时,在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帮助下,把企业的债务留在亏困企业,或将企业债务转移到乡镇办公室,或者收回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再投资到新设立的公司中,这些做法,都属借改制之机,恶意悬空债务,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他们的这些做法,在法律上,严重地违背了企业法人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或到法院诉讼时,不仅要起诉承接债务的企业或乡镇办公室,同时还要起诉逃避债务的企业,起诉无偿拿走企业有效资产的企业,即新组建的公司,有时为改制后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应以获得的原企业有效资产承担债务。

  第四、企业改制时,发生公司合并,债权的维护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发生合并时,债权人不应消极等待,应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的债权,保护自己的债权。当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合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应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生合并,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务公司不合作,公司不得合并。实践中,将要合并的公司往往不顾法律的规定和债权人的要求,我行我素,置债权人的要求于一旁,使合并公司既成事实。被合并的公司或解散的公司登记注销,吸收合并的公司或新设公司登记注册。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找不到债务人。遇此情况,债权人应积极主张债权,切莫放弃自己的债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如果公司发生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合并,债权人应向吸收的公司主张债权;如果两个以上公司发生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设立新公司的,债权人应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

  第五、公司改制时,发生公司分立,债权的维护债权人维护债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企业分立时,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有约定,债权人认可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执行该约定;2、企业分立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没有认可的,企业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保证人通过增资扩股,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参股,将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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