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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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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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1、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1、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集中管辖的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7年9月10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镇江市辖区内发生的、标的在4000万元以下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的案件(苏州、南京、无锡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2、苏州、南通、无锡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本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其他各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03]14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5]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7】7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8]号)
#######################江苏省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2010年2月1日起,江苏省一批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被授权的法院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驰名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四类产权纠纷案件不能审理外,其他知识产权类案件都可以受理。法院名单及管辖标准如下:1. 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鼓楼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2.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院。3.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注:上述三地的基层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5. 镇江市: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6.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注:上述三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5年7月26日颁布 苏高法发[1995]1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讨论通过,现将其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设立,标志着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新的起点。各级法院要认真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可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设立知识产权合议庭,以便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该类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2.知识产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涉外性,涉及的知识面较宽,有的案件涉及到国际上较为敏感的问题。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既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要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各级法院的领导要有长远眼光,紧迫感,要舍得投入。要选配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同志从事此项工作。对于所选配的人员,要组织他们学习,加强专业培训,包括出国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素质,确保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     3.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务必要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上诉的,自收到本通知起一律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由其依法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同时负责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充分、及时、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办案,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建立知识产权大要案的报告制度,各级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大要案时,要及时报告省院知识产权庭。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庭。联系电话工025一3328511。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实践,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30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市以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权纠纷案件(该类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2.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3.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4.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4)专利确权纠纷案件。     (二)商标权纠纷案件     1.商标侵权案件,包括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2.关于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三)著作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纠纷及与其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30万元人民市以上300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币以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进行一审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五)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纠纷案件;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纠纷案件;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产地的纠纷案件;     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5.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六)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的纠纷案件。     (七)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300万元人民市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条、37条、39条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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