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执行对象分类有多少种?
一、行政强制
执行对象分类有多少种?
行政强制
执行对象分类有12种。
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
2、强制
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财税。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
5、强制遣回原地。第33条的规定。
6、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
7、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2条规定。
8、强制扣缴。《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9、强制退还。《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2条规定。
10、强制拆除。《城市规划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
11、变价抵缴。《海关法》第37条规定。
12、强制拍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
二、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执行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
执行不是制 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
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
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
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
行政处罚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
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
法院依行政机关 的申请而实施;而
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在当代社会目前为止行政强制措施它是有很多的种类的,除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话,还有
执行执行规定当中,它根据实施机关的不同会分为不同的一个种类。比如说
行政处罚的话,它只能够是由专门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机构来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