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
保全死亡债务人
遗产程序”,如果债务人发生意外,债权人可以向
法院申请债务人的
遗产保全。即使债务人去世,未偿还的债务仍旧能够通过合法的手段要回来。那么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为您详尽介绍。
一、选择
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
法院的
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
二、申请财产
保全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
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
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
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
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人民
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
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基层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23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
执行。”
四、申请破产还债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
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申请
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
执行。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
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
执行人的存款。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六、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
执行,受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
执行。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
合同双方一般都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这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为此,债权人在协商还债的过程中,应先争取办理文书公证,并在公征的文书中明确所欠债务金额、偿还债务时限,抵押担保的财物或担保人、计息办法等事项。这样,债务偿还期限到后,对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可直接向
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七、责任连带
企业法人代表因犯法被迫究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原单位的债务关系;所欠债务的单位若被上级撤销,上级负有连带责任,其所欠债务应由宣布撤销的上级单位负责偿还。
上述内容就是债权人
保全死亡债务人
遗产程序的具体规定,即使债务人死亡,债权人仍旧可以合理合法的追回自己的钱财。意外总是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时手足无措,债权人应该做好相应的准备,搜集债务人存款、收入等证明,为自己将来维权提供可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