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配合执法的公民申请行政强制
执行的期限是多久?对不配合执法的公民申请行政强制
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的三个月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
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
执行人的法定
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二、哪些单位有行政强制
执行权?为了规范
行政处罚的
执行,
行政处罚法确定了我国
行政处罚强制
执行机关是以人民
法院为主体的体制,行政机关的强制
执行权要有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罚款、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这就明确说明了人民
法院在
行政处罚的
执行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
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
执行权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
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
执行权。一般情况下,行政单位申请
法院强制
执行的话,肯定也不会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但行政相对人之前申请过行政复议,随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种时候,判决结果跟行政单位的决定都是一样的话,如果还是一种不配合执法的态度,对自己也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