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离婚一般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而要是
起诉离婚的话,则就要先确定具体的
管辖法院了。这就比较复杂,那到底当事人
起诉离婚的该怎样确定
法院管辖呢?详细内容,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起诉离婚该怎样确定
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关于军人
离婚诉讼的
管辖问题。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
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如果
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都有权
管辖。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
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
法院有权
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二、涉外
离婚如何确定
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
法院就有
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
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
法院也有
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我国
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
管辖权: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都有
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
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
法院有
管辖权。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对于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进一步解释;“我国
法院受理的涉外
离婚案件,
离婚以及因
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
法院管辖,若
法院不对,没有
管辖权的话那么肯定是不会受理
离婚案件的。但具体该如何确定
离婚诉讼的
管辖法院,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处理。通常情况下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
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