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
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
员工就向
法院起诉,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应先行
仲裁,便告诉他们先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
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
法院对于刘某等人
起诉的处理是正确的。《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
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可见,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只有不服
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
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
合同、集体
合同所发生的争执。《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起诉又不履行
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