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
证券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的融资方式中,发行
证券是一种十分常见的形式,它可以有效地将投资者的资金筹集起来,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资金的支持。我们知道,企业如果需要以发生
证券的方式融资,需要请专业的
证券经营机构为其销售,这个过程就被称之为承销
证券。那承销
证券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承销
证券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签署
证券承销协议的
证券公司必须具有
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
我国
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
证券公司和综合类
证券公司,经纪类
证券公司只能从事
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
证券公司经
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
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
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
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
证券公司未获得
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
证券承销业务。取得承销商资格的
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
证券的承销资格,如有的
证券公司仅取得A股
股票承销资格,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
证券公司只取得
证券分承销商资格,有些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证券公司必须在
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证券业务。
2、
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
合同
首先,
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
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
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
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
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对
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
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
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
证券承销协议是
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
股票条例》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
股票,应当由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根据我国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承销协议是
证券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在实践中,
证券公司在介入
证券发行准备工作时,就处于与
证券发行人协商承销协议的状态。
证券发行人在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送审文件时,必须提供与承销机构草签的承销协议和
证券承销方案。
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承销协议内容提出反馈意见,承销协议双方根据该反馈意见作出补充修改后,并在接近招股说明书公布时,最终正式签署承销协议。
4、
证券承销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
现行法律对
证券承销协议的个别特殊条款作有限制性规定,
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时,必须遵守此类规定。如根据《
证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法》第28条规定,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
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请
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二、
证券的承销方式
根据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
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
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
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
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
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
证券。
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
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
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
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
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
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
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
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先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
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与对方签订承销
证券合同,首先要了解对方是否有
证券承销的资质,有些公司只能从事
证券的经纪业务,企业在签订
合同中对此应格外注意。
证券承销
合同只能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在签订完该
合同之后,企业应将该
合同与其他资料一起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
证券发行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