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灭
 合同法  知识产权  公司法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  拆迁  劳动  医疗  交通  金融保险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首页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

www.nj64.com  南京律师网  [ ]

摘要:债的消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4)抵销的条件:A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B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C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D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不允许抵销。注意:1为抵销的...

债的消灭
<<事发地*
<<手机号*

  

债的消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4)       抵销的条件:


A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C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D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不允许抵销。


注意:1为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2抵销分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属于形成权,依当事人一主意思行使。


3、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销。但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


4、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虽种类相同但品质不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允许以高品质的抵销低品质的。如允许以甲级鱼刀抵销乙级鱼刀。


(5)提存:(主要依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邻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6)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效力。


(7)混同: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如债权是他人的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出发,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 法律问答
·索要土地是否合理,协议离婚可双方协商处理
·解难 ,您好,您好,我的爸妈在1999离婚的。这个事情
·欠钱久拖借口不还
·房东就要收回门市是否违约?
·南京首例网上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选举权,我被选为村长候选人
·大四学生出来工作,可以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吗?
·我能解除上一轮的合同吗,我今天得标可是上一轮的的经营者跟人签的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
·公司重组,我公司是上市公司
·房产拆迁
·非农业转农业,我是农业户口
·租房押金,你好律师我因家中有事

■ 相关内容
·债的转移
      (1)相关概念: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概括承受:即不分清红皂白,同时承受债权债物。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生效);债务承担:不改变债务内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assumedliability)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
      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系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事实行为。对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种赠与行为,有的认为是一种无因管理,笔者倾向于认定为无因管理。理由是,此类情况的发生往往是......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由于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都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并且免责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点,如都会导致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上的混同。同时,又由于两者的法律效力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分探讨,以便能正确判断两者中当......

 南京律师团队
  • 南京债的消灭律师南京债的消灭律师
  • 南京债的消灭律师南京债的消灭律师
  • 南京债的消灭律师南京债的消灭律师
  • 南京债的消灭律师南京债的消灭律师
债的消灭
法律咨询
债的消灭法律答疑
最新内容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