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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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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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

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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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


  一、民事案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


  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二、经济纠纷案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6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4.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上述数额均含本数。


  山东省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


  1.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民事案件;


  2.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


  1.济南、青岛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7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日照、莱芜、东营、滨州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


  1.受理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2.受理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济南、青岛受理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日照、莱芜、东营、滨州、铁路受理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4.海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三)基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三、前述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湖南省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长沙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


  (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下。


  (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


  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四、前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徽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房地产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房地产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三、争议金额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的最低限额以下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重庆市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争议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争议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市第二(万州区除外)、三(涪陵区除外)、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诉讼争议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山西省


  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大同、长治、晋城、阳泉、朔州、运城、临汾、晋中、忻州、吕梁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以财产为内容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下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大同、长治、晋城、阳泉、朔州、运城、临汾、晋中、忻州、吕梁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规定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青海省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超过5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1)争议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


  (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


  (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


  (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


  (5)受理时经审查认为可能会适用外国法的。


  2.土地、山岭、林木、草原、荒地、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标的物跨县以上行政区域的案件;


  3.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一般财产案件;


  4.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5.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6.副省级以上干部的离婚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玉树州、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其中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格尔木市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下限为200万元以上;


  2.州、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属于我省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甘肃省


  一、省高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每年受理的民事第一审案件不超过5件。


  二、兰州、白银、金昌、铁路中级法院和陇南林区分院受理争议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庆阳、平凉、天水、酒泉、张掖、武威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定西、陇南、甘南、临夏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嘉峪关市、甘肃矿区法院受理争议金额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下(这两个法院没有下属基层法院)。


  贵州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 1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12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 件;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三、贵阳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满15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遵义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满12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满1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不含本数),并且每年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乌兰察布盟、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其他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不含本数)。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乌兰察布盟、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其他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三、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所属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同类案件的最低限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乌鲁木齐市所属各基层人民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除上项外的其他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农业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属的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所属各基层法院、各地州所在地的市人民法院以及石河子市、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按上述两类地区划分,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分别在80万元、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诉讼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由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中所列三类专利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诉讼标的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发生于石河子市辖区,依本规定应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四、高级人民法院伊梨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本辖区内管辖与高级法院同等诉讼标的的金额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发生于奎屯市辖区,依本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授权范围内管辖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等诉讼标的金额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和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二审法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五、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适用以上规定。


  六、前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分别规定为1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为80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二、银川、石嘴山、吴忠市中级法院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为4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和房地产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为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 下;固原地区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为1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含房地产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为 25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各中级法院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为800万元以下。


  三、基层法院(固原地区基层除外)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房地产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分别规定为4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固原地区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房地产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分别规定为10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下。


  西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 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在拉萨市城区范围内,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所辖各县范围内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其它各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地区所在地范围内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在所辖其它各县范围内争议金额不得 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对于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均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 内容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其它各地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 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余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依据本通知自行规定争议金额的受理限额。


来源: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cllc03 添加日期:2004-10-19 14:44:46 


文件编号: 颁布日期:1999-08-01 实施日期:199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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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超审限严重的情况,以利于更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现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0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福建、浙江、海南、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8件。


  江苏、山东、安徽、湖南、广西、河南、四川、重庆、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0万元;涉外和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其他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二、北京、上海、广东、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0万元。


山东、江苏、辽宁、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


福建、天津、湖北、湖南、河南、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青海、宁夏、云南、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


  三、低于本通过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或者超出所定限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各类不符合上述案件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据此制定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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