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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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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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实施之后,居住权被明确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需要。居民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向世人公示权益的归属,具有很强的保障效力。如果此前没有登记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具备登记条件时,要及时登记正式设立,避...

居住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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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实施之后,居住权被明确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需要。居民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向世人公示权益的归属,具有很强的保障效力。如果此前没有登记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具备登记条件时,要及时登记正式设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八条虽然规定居住权主要依据合同取得,并且在登记之时才算正式设立;但第三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了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并且根据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取得房产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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