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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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而《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签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么发包人能否使用此规定随时解除合同。首先,虽然《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已经就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而《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签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么发包人能否使用此规定随时解除合同。
首先,虽然《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已经就发包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解除权作了规定,故关于发包人的解除权问题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的规定,不应适用第十七章的规定。其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主要目的是减少损失、防止浪费。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存在这一情况。如果由于规划变化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没有继续施工必要的,发包人可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反,承包人准备施工、进场和退场都会带来高昂的成本。如果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正好相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