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张丽律师 法学学士

联系电话:
咨询热线:(025)86-309-110
单位总机:(025)84-110-110
执业机构: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律师简介: 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研究..[更多>>]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代写相关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离婚诉前调解、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 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 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 代理重婚、虐待与遗弃等刑事诉讼
  • 代理生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等法律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涉外继承案件的专属管辖
来自:南京离婚律师网 点击:1216
在国际上,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涉外继承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通过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依据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南京离婚家庭律师,咨询热线:025-86309110,(总机),南京律师团队-专业法律服务!

·上篇文章什么是涉外继承
·下篇文章在涉外继承中,如何适用法律?

版权所有:南京离婚律师网 http://Lh.nj64.com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20层
电话:025-86309110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