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张丽律师 法学学士
联系电话: 咨询热线:(025)86-309-110 单位总机:(025)84-110-110 执业机构: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律师简介:
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研究..[更多>>]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代写相关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离婚诉前调解、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 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 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 代理重婚、虐待与遗弃等刑事诉讼
- 代理生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等法律服务
|
|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
![]() |
|
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用 |
来自:南京离婚律师网 点击:68 |
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三、《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子女的抚养费是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 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南京离婚家庭律师,咨询热线:025-86309110,(总机),南京律师团队-专业法律服务!
 |
|
·上篇文章: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时的责任、子女姓名的决定权
·下篇文章:抚养费的内容和数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