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张丽律师 法学学士
联系电话: 咨询热线:(025)86-309-110 单位总机:(025)84-110-110 执业机构: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律师简介:
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研究..[更多>>]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代写相关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离婚诉前调解、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 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 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 代理重婚、虐待与遗弃等刑事诉讼
- 代理生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等法律服务
|
|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
![]() |
|
争吵中情绪激动导致死亡,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
来自:南京离婚律师网 点击:111 |
林某与刘某某口角争吵,突然林某晕倒,派出所及在场人员立即将林某送往医院,因病情突然严重,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对其下发了死亡确诊书。林某家人很伤心,认为是刘某某的行为导致妻子高血压突发脑溢血死亡,责任应该由刘某某承担,就死亡赔偿问题未能与列某协商成功,一纸诉状将列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某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刘某某因殴打林某,派出所因为调解而将双方召集。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据理力争,因意见分歧很大而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未果。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包括离开提派出所,刘某某都没有伤害林某的故意,林某的死亡是谁都没有预料到的,是一个意外。所以,林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哪一方的过错。但是,确实由于林某与刘某某的纠纷导致林某之妻情绪激动,进而引发高血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时间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应该对林某=之死承担部分责任,具体多少依据法院的判决。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说法,应该没有法律依据。 ※南京离婚家庭律师,咨询热线:025-86309110,(总机),南京律师团队-专业法律服务!
 |
|
·上篇文章:女方怀孕期间是否可以离婚?
·下篇文章:一方在国外不愿回来,一方在国内,如何离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