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张丽律师 法学学士
联系电话: 咨询热线:(025)86-309-110 单位总机:(025)84-110-110 执业机构: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律师简介:
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研究..[更多>>]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代写相关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离婚诉前调解、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 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 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 代理重婚、虐待与遗弃等刑事诉讼
- 代理生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等法律服务
|
|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
![]() |
|
要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 |
来自:南京离婚律师网 点击:4 |
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即该离婚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
(1)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被宣告失踪;
②原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监禁,但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
③原告在住所地居住,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3)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南京离婚家庭律师,咨询热线:025-86309110,(总机),南京律师团队-专业法律服务!
 |
|
·上篇文章:关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认定
·下篇文章: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