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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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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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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律师简介: 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研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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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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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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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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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如支付大额医疗费、子女教育费、偿还大额债务等),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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