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张丽律师 法学学士

联系电话:
咨询热线:(025)86-309-110
单位总机:(025)84-110-110
执业机构: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律师简介: 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研究..[更多>>]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代写相关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离婚诉前调解、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 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 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 代理重婚、虐待与遗弃等刑事诉讼
  • 代理生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等法律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
来自:南京离婚律师网 点击: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 +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南京离婚家庭律师,咨询热线:025-86309110,(总机),南京律师团队-专业法律服务!

·上篇文章忠诚协议的效力
·下篇文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版权所有:南京离婚律师网 http://Lh.nj64.com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20层
电话:025-86309110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