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张丽律师 法学学士

联系电话:
咨询热线:(025)86-309-110
单位总机:(025)84-110-110
执业机构: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律师简介: 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研究..[更多>>]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代写相关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离婚诉前调解、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 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 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 代理重婚、虐待与遗弃等刑事诉讼
  • 代理生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等法律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吗?
来自:南京离婚律师网 点击:0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第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南京离婚家庭律师,咨询热线:025-86309110,(总机),南京律师团队-专业法律服务!

·上篇文章:已经没有了
·下篇文章未婚先孕,男方要负什么责任

版权所有:南京离婚律师网 http://Lh.nj64.com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20层
电话:025-86309110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