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南京海事法院简介
名     称:南京海事法院
地     址:江苏.南京.鼓楼区
简     介:..编办批复江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按中级人民法院组建,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个:设名、副名;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名,在江苏省法院系统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满足江苏境内是益增长的海事海商司法需求,促进江苏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律师网。 



  一、 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江江苏段是江苏经济动脉,是江苏资源和市场流通的主渠道,也是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国际化的重要依托。年,公里长江江苏段进出港船舶万艘次,港口吞吐量.亿吨,均占全长江的%(这其中不含近一千公里的海岸港口以及京杭大运河等内河小港)。海事法院主管在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商海事案件,其设置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外贸经济发展的需要。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可以跨区域受理与管辖案件,但应设置在外向型经济和航运业发达的省份,方有利于及时掌握港口建设、口岸开放、航运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优质、高效地为外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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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促进江苏现代服务业发展。江苏航运经济既要充分接受“上海自贸区”辐射,在功能上形成分工层次;也要放眼长远,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格局,即软件硬件建设要齐头并进,在全力推进深水航道建设,提高沿江港口建设规模和等级的同时,更要聚集高质量的现代航运要素,形成与硬件配套的服务软环境南京律师网。尽快设立“南京海事法院”,可以此作为完善江苏地区发展现代物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必须的法律服务环境和商事服务环境的必要途径,促进江苏海事海商方面的律师代理业、涉外保险业、涉外金融业、仲裁业、检验鉴定业等全面发展,形成可以提供航运交易、信息、咨询、金融、保险、商务、海事法律等方面服务的海事海商现代服务产业链南京律师网。 



  三、 促进长江江苏段海港化进程。长江江苏段的自然条件、航行规则都已与海上接轨。但一直以来,长江江苏段都适用内河法律体系www.nj64.com。而自年以来,长江江苏段港口进出海轮和国际航行船舶的数量以年均%的速度增长,总吨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以上。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有利于从司法的角度,推进在长江江苏段直接适用国际海事公约和针对海上水域的强制性国际标准,适用我国海上交通与贸易法律,使海船与内河船在法律意义上实现平等,进而形成真正的“国际海港区”,使海运运输的一程运输港向内陆推进近公里www.nj64.com。该区段作为一个无缝衔接的绵延近公里的密集港口群,其功能、规模和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将会达到或超过日本东京湾“海港群”。 



  四、 体现司法便民与司法效率。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看,大量海事海商案件跨区域管辖不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南京律师网。武汉海事法院在江苏设有派出法庭,审理的基本是案情简单、标的额低的案件,而二审却要到湖北省高院。在长江江苏段发生的海事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因诉讼成本和路途遥远的原因都不愿到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解释,武汉海事法院对江苏省内河水域的船舶保全与执行具有专门管辖权,与我省地方人民法院的做法产生了矛盾,也难以实现诉讼的效率。 



  总之,在江苏境内设立“海事法院”是江苏适应经济全球化,推动航运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突破之一南京律师网。江苏境内“海事法院”的设立将有利于推动海事海商服务产业链的形成,有利于推动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的发展,有利于接受“上海自贸区”辐射,使长江江苏段具有调动区域甚至国际资源和资金的强大功能,形成吸纳区域资金流和资源流,以及向影响区域配置资金流和资源流的综合能力南京律师网。在年十二届三次人代会上,向大会提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建议没有采纳,今再次提出,望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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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都是南京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www.nj64.com



  除了地域上的划分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也对南京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有明确的划分,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共种类型的第一审案件,都在其受理范围之内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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