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成立,成为我国第11家海事

首页>>南京法律常识
南京法律常识    江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在南京设立海事的请示》(苏编办呈[2018]28号)及《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苏编办呈[2018]33号)收悉。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其原有政法专项编制由你省系统统筹调剂使用www.nj64.com
二、同意设立南京海事,按中级人民组建;综合设置内设机构6个: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10名,在你省系统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www.nj64.com

联系南京律师:
  >>电话:025-84110110
  >>微信: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解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王律师
南京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