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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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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看守所也即南京市第一看守所,地址在南京市水西门大街,大屠杀纪念馆的路口.www.nj64.com。在地铁2号线1号出口,有一条稍微窄一点的路右转进去就到了。南京市各区看守所不关女性,女的都关在南京市看守所www.nj64.com。重要犯人或可能判决死刑的犯人也拘留在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简介:
    南京市看守所在主城江东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北侧),将搬迁至栖霞十月军校附近www.nj64.com。此次规划调整范围北至沪宁城际铁路,南至十月军校南侧,西至现状山体,东至太龙路,总用地面积约13公顷。
    规划部门表示,综合考虑了南京市看守所现状情况以及新址对区位、交通条件、用地规模等方面的需求,南京市规划局栖霞分局在踏勘现场的基础上,经过多方案综合比选,拟将看守所选址于朝阳山地块。
    此次征询意见的规划版本中,看守所地块用地面积约为7.5公顷,拟选址方案位于山体北坡隐蔽处,周边交通条件较为便利,且对城市影响较小。方案在深入分析地块功能、交通、空间发展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南京市看守所选址要求和栖霞区行政办公需求,提出的优化内容涵盖用地布局优化、增加道路交通、地块用地边界优化等。规划拟将部分文化娱乐用地调整为安保用地,部分文化娱乐用地调整为行政办公用地.www.nj64.com。优化调整加油加气站位置及用地规模。周边路网将进一步优化,增加支路,即在保持原有路网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一条12米宽的支路,方便地块与外界的交通联系。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程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有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审人民法院质证、认证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出具了审前评估报告,证实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南京市看守所,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提出希望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派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先彬的辩护人提出”张先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腾飞的指派辩护人提出”潘腾飞是初犯、偶犯南京市看守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史爱生的指派辩护人提出”史爱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在量刑时综合评判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关于被告人张先彬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间接故意杀人,张先彬并非积极主动追求被害人死亡,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系间接故意杀人,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社会危害性并非较小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对张先彬的量刑应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悔罪表现及危害后果综合评判。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晏某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4、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和晏某常因晏某与他人保持“婚外情”关系而发生争吵。2014年5月3日22时许,夫妻二人与晏某朋友高某、何某在本市建邺区南苑新村健园9幢37号103室暂住处吃饭www.nj64.com。期间,王某某与晏某又因此发生口角,王某某遂从隔壁房间拿出水果刀朝晏某左下腹猛捅一刀,后晏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晏某系遭单刃刺器刺戳腹部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水果刀捅被害人腹部一刀,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南京市看守所。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捅人后,仍在现场,高某报警后,警方到现场将王某某带到派出所,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供述其只记得捅人的行为,其余事情均记不清了,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证实王某某酒喝多了,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对王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根本不知道捅人后发生的事情,当然也不知道有人报警,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晏某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情关系,违反婚姻的忠诚义务,对引发犯罪负有主要责任,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马某、何某、高某、朱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害人晏某确实与他人保持婚外情关系,同时,上述证据还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好饮酒,且酒后有闹事现象,本案是在被告人醉酒后,两人因被害人的婚外情发生争吵后发生的,被害人晏某的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而非严重过错,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部分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三江学院学生被害人田某乙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因感情纠纷多次发生矛盾www.nj64.com。2014年5月22日12时许,王某某与田某乙再次发生矛盾。14时许,王某某在本市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京水西门大街分店购买一把折叠水果刀,前往三江学院南校区约见田某乙南京律师。17时许,二人在三江学院南校区北门外秦淮河南岸绿化带小路相见,在交谈中发生争吵,王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之前购买的水果刀刺入田某乙的左胸部,后田某乙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南京市看守所www.nj64.com。经鉴定,田某乙系被单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左心室、左肺上叶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王某某在明基医院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当庭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派辩护人提出指控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南京市看守所;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救助被害人,悔罪态度良好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同时,双方已就民事赔偿经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www.nj64.com。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王高先与周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商谈准备带毒品海洛因到南京贩卖,双方最终约定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王高先让周某准备好十万元。同年2月18日19时许,王高先携带海洛因和梁某(另案处理)从广东省广州市乘坐苏A×××××长途汽车前来南京市。次日15时许,二人到达南京后,王高先与周某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南京市看守所,约定在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98号泽天大酒店见面。后王高先与梁某乘坐出租车到达该酒店门口时被抓获,民警在王高先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一包毒品疑似物和两部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净重200.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0.4%。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高先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海洛因200.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高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南京律师。关于指派辩护人提出“王高先不是所查获毒品的实际所有人,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中也出现了第三人的声音,是此人与周某在电话中商谈毒品的价格、质量等关键内容南京市看守所,故本案是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王高先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视听资料和周某证言均证实王高先与周某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约定由王高先携带毒品海洛因到南京卖给周某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王高先被抓获时,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海洛因200.18克,对此,王高先也供认不讳,虽然本案不排除有其他人共同犯罪的可能性,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高先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且王高先在本案中积极出资购买毒品、积极联系毒品下家,并携带海洛因从广州到南京进行交易.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犯抢劫罪、强奸罪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均予以否认。辩解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构成诈骗罪;其未捆绑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辩解其未与陈某乙某发生性关系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敲诈勒索8万元不当,应当是诈骗3万元;对于徐某乙某,李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数额为14.8万元;对于秦某,李某某不构成强奸罪,应当是诈骗罪,数额为10万元.www.nj64.com。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均予以否认。辩解称,其拿走吴某某的身份证件只是捉奸,没有敲诈勒索的意思;其到案发现场只是送饭,未讲过威胁被害人的话南京市看守所。
    其辩护人提出:马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陈某乙某,马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秦某,马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南京律师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熊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京市看守所,本原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熊某提出的“其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童小雷,应认定为立功,一审量刑过重”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www.nj64.com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江某丁(男,殁年33岁)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虽离婚但仍同居。2014年2月16日4时许,薛忠梅在位于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35号金城丽景花园某幢l某单元1303室的暂住处,因家庭琐事与江某丁发生争执,争执中薛忠梅持水果刀捅刺江某丁左侧肋部一刀。后马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赶至现场后发现江某丁已当场死亡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公安110在接到120的警情电话后与薛忠梅联系确定具体地点,民警赶至现场将薛忠梅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江某丁系被单刃刺器刺戳左季肋部致心、肝破裂等大出血而死亡。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某某虽犯受贿罪,但有自首、未遂的法定减轻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初犯、偶犯,又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希望法院综合考虑对王某某量刑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江苏省浦口监狱管教民警期间,利用本人直接负责监管浦口监狱21监区服刑犯的职务便利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单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南京市看守所,采取让该监区内服刑犯李某甲(另案处理)用手机对外联系、私自带信、找关系安排外出就医,意图制造虚假高血压三期证明等手段,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李某甲关照,帮助违法操作保外就医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李某甲的女友高某(另案处理)收受了人民币140万元,并意图收受人民币300万元。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因发现其和郭某丙共同出资经营的“发型中心”亏损,遂安排被告人谢帅、孙涛将被害人郭某丙带至本市秦淮区雅居乐18幢3单元801室核帐,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郭某丙有侵吞投资款的行为,遂和被告人谢帅、翟国宝、孙涛、王某殴打被害人郭某丙,要求郭某丙写下人民币2.2万元的借条并逼迫其当日偿还南京律师。郭某丙在向他人借款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谢帅南京市看守所、孙涛后,被逼继续向亲友借款。次日凌晨零时40分许,被告人谢帅带郭某丙到本市玄武区马台街附近取款时因他人报警而未果南京律师。上述各被告人的殴打行为造成郭某丙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郭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www.nj64.com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谢帅、翟国宝、王某赔偿了被害人郭某丙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谢帅、翟国宝、王某已取得被害人郭某丙的谅解南京市看守所www.nj64.com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郭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谢帅、孙涛、翟国宝、李某甲、王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丁、郭某甲的证言,就诊病历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同玉平、马涛、尹平、张兆梦、朱大命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某在共同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www.nj64.com。王某某与同玉平、马涛、尹平、张兆梦、朱大命、朱某、王飞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南京市看守所;王某某与同玉平、马涛、张兆梦、朱大命、朱某共同非法拘禁或殴打他人,系共同犯罪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王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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