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房地产专业律师(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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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专业机电安装公司A(具备劳务发包资质)与某劳务公司B(具备资质)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B将其合同项下的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本人(本人并非该劳务公司职工),约定收取总价5%的管理费并由本人承担A与B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现在A公司拖欠数百万的款项(已审定并交付使用),如果本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承包协议无效基本可以认定了)将A与B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那么A能不能视为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因为A的上家有总承包人C,业主D(项目发包人)。如果A并非上述解释中的“发包人”,那么,是不是可以将ABCD一起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