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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8月1日本人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合同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后来本人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在用人单位工作,于是本人在2009年8月16号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但用人单位负责人要求我帮她请一个人代替我的工作,于是我在8月21号帮公司请了一个人,之后在接下来的这十几天我把我的工作都交接好了,可是单位负责人还不让我离职,劳动合同写明了要再每月的25号之前支付劳动报酬的,她确在25号那天发了一半工资给我,如果我现在坚决要离职,可以以她违反劳动合同这条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我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是她违约还是我违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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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432 | ![]() 离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信就可以了,至于违约只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和违反服务期的违约两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