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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5年10月到广西**学院工作(非在编),学院于2009年8月20日把我们作为劳务输出到某物业公司至2010年10月10日,后又转给另一家物业公司至2011年9月10日,物业公司走后,学院把我们收回管理(十、十一月的工资由学院发),在此期间学院、物业公司都没有和我们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我们交五险一金;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也没有给予相应的报酬等。学院于2011年12月7日突然无理由辞退了我。所以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诉状:要求学院:一、 补缴工作期间的五险一金。二、 给予不签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三、 按照同工同酬补发差额工资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四、 补发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五、 要收集怎么证据(现在已收集了工作牌、车辆出入牌、节假日值班安排表、派工单、在编职工工资条等)非在编人员没有考勤表和工资条。急盼能得到您的帮助!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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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14 |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