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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川门廊桥坍塌2人死亡案件宣判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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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4-7-17 15:40:42 | 回复

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对金川门廊桥坍塌事故案件宣判,上海宏辉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公司)法人代表周某,以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的副总工程师管某,均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南京鼓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案情回放:廊桥暴雨中坍塌2死6伤

2012年7月3日下午5点多,南京突然狂风来袭,暴雨大作。不少在城北金川门附近纳凉的人,都纷纷到附近一处名为“三河听涛”的景观廊桥亭棚下躲雨。到下午5点15分左右,桥下已聚集了数十名避雨的市民。当时现场的市民老周称,5点20分左右,突然“嘎吱”一声传来,廊桥开始坍塌,众人赶紧逃命。可遗憾的是,最终还是有6人被砸伤,两人不幸遇难。此次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0万元。

原因调查:设计不周全施工不规范

后来,事故调查技术组出具调查意见,认为恶劣天气是倒塌的诱因。而设计单位未针对仿古木结构体系抗侧风能力偏弱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发生事故的廊桥,承建单位为古建公司。这家公司又将景观廊桥工程分包给了宏辉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宏辉公司在承接这单工程时,还没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宏辉公司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加工安装廊桥木结构建筑,质量管控缺失。

不久前,南京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宏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周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古建公司副总工程师管某负有施工管理责任,却未履行工程质量监管的职责,导致该廊桥项目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近日,法院以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各判处周某和管某有其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1万元。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指出,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所谓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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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8 15:46:24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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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民事诉讼、刑事辩护。 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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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9:45:43 | 回复
很多建筑工程质量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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