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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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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5年至2009年之间,借款人以家庭变故、工作事故为由,向我借了30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1月补立了借条。该借条没有描述借款目的,但借款人用的名字是假名(与真实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我于2010年5月找到借款人并报警后,警察说这个不能立案,理由是我借款是自愿的,并且不能认定借款人主观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借款人用了假名,但不能单靠这个名字认定为诈骗。公安机关当天问话完毕后就放了借款人!现在借款人也承认有这个事实,口头承认借的钱大部分花在赌博上。我想请问律师,这样的事实构成诈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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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16628 | ![]() 一般不能算是诈骗、,建议让他重写借条,并尽快起诉 |
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欠条只要写明相关条款,有双方的身份证号,签字就可以。公证不是必须的 ·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